关于小学留级的规定如下:
原则上不允许留级
义务教育学生原则上是不允许留级的。
特殊情况下的留级
只有在特殊情况下,如学生因伤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累计缺课达到一定学时,并出具医院证明等相关材料,由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休学,并经县教育局批准后,才可能留级。
留级条件
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(体育、音乐因生理缺陷等原因免修的不予计算),不得补考,即予留级。
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(含四门)者,经补考后,小学语、数两门中一门不及格;或语、数两门及格,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。中学语、数、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;或语、数、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,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;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。
高中学生选修课成绩未达到规定学分,或活动课一学年无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。
年级限制
小学一、二年级取消留级制度,义务教育阶段其他年级逐步取消留级制度。
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,在同一年级连留两次(即在同一年级读完三年)仍不能升级,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,应继续随班就读,可也转入初职班(校)学习。
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,经区、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学校可令其退学。
跳级规定
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,学业成绩特别优异,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的学生,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,经学校批准,可予以跳级。
建议
特殊情况:如果学生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留级,建议家长提前与学校沟通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以便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。
提前规划:家长和学生应提前规划好学习路径,尽量避免因学业问题而留级,以免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未来发展。
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,鼓励学生全面发展,并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