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学招录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划片入学原则
义务教育公办小学招生坚持辖区内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。
学校布局调整、城乡住宅小区建设变化等因素可适度调整招生片区划分。
招生学校必须无条件足额完成划片招生任务,不得拒绝招生范围内适龄青少年儿童入学。
免试入学原则
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选拔性测试、面试。
不得以学生学业成绩高低、学科竞赛成绩、艺术体育等特长或比赛成绩与学生入学挂钩。
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层、分类编班。
“以县为主”原则
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在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指导下,以区县教育局(高新区社事局)负责为主。
进城务工经商和失地农民子女、返乡农民工子女、棚户区改造居民子女及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入学,由所在地区县教育局(高新区社事局)统筹安排入学。
统筹协调原则
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划片区域内招生任务完成后,必须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类统筹招生任务。
各区县教育局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,严禁超计划招生。
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认可学籍,并约谈学校校长及所在区县教育局局长。
足龄原则
2020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(2014年8月31日之前出生)。
属地原则
本市户籍适龄儿童、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县(市、区)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。
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、少年由合法稳定居住的实际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负责安排入学。
房户一致原则
适龄儿童、少年户口随父母双方或一方,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,即户口、住址和父母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(规划用途须为住宅)相一致。
不符合上述条件的,由县(市、区)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、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。
稳定居住原则
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,每处住址原则上小学每6年、初中每3年只能安排一个家庭的适龄儿童、少年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。
共有房产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(适龄儿童、少年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)。
人性化原则
适龄儿童、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,且该适龄儿童、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,常年同住,无户口迁移史的,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(独生子女一方)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。
适龄儿童、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,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、少年符合“房户一致”情况的,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。
依法入学原则
当年8月31日(含8月31日)前,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,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。
对口入学原则
小学新生入学实行“三对口”,即学龄儿童与父(母)的户口、房屋产权证明(或房屋产权证、购房正式合同)和实际居住地一致,在对口学校入学。
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,在对口学校就读。
统筹安排原则
对不满足“三对口”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、少年,统筹安排入学。
属地管理原则
义务教育实行县(市)区(含开发区)为主的管理体制,各县(市)区政府(管委会)为义务教育责任主体,负责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统筹、规划、组织、协调、实施及管理。
依法依规原则
严格落实《义务教育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规政策,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
各学校须严格实行“阳光分班”,均衡编班,严禁设立重点班、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、特色班等。
免试就近原则
适龄儿童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近入学,各小学应按划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,不得组织跨教育服务区招生。
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平、公正和公开,保障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,促进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,并规范学校招生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