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查党员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:
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与考察
入党积极分子需报备上级党委并指定培养联系人。
考察期通常一年以上,期间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。
党总支召开座谈会,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,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8人。
确定发展对象
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,在听取党小组、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,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,可列为发展对象。
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,符合要求的,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,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。
政治审查
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和政治历史,特别是动乱期间的表现。
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。
选定入党介绍人
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,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,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。
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。
填写入党志愿书
申请人需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入党志愿书,字迹要工整。
如有困难,党支部可指定一名党员代为填写,代笔人需准确反映申请人原意,并签名盖章。
召开支部党员大会
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政审材料,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,提交支部大会讨论。
确定接收预备党员的具体程序、地点和列席人员,并提前通知党员作好参加会议的准备。
接收预备党员
支部大会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,提出开好会议的具体要求。
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上级党组织审批
党委组织部对各基层党组织的上报计划数进行汇总,提出全校计划发展总数。
审批过程中,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最终审查,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。
以上步骤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,确保审查过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。